北京最专业看白癜风医院 htt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原文出處:〈中研院近史所出版《澳門專檔》史料介紹〉,《近代中國史研究通訊》第23期,南港,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年3月出版。作者簡介:莊樹華,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編審。一、編輯說明
澳門隸屬廣東省香山縣,明萬曆年間(-)中國將澳門租予葡萄牙,在香港崛起之前,澳門曾經為世界上最富庶的貿易港口之一,也曾是華工「豬仔」主要販賣港口。鴉片戰爭後,澳門沒落了,葡萄牙國勢也衰了,但這曾是殖民大國的葡萄牙,面對著同屬沒落的滿清帝國,仍不放棄其對澳門勢力的擴張,因此澳門史無疑是一部近代中葡關係史的寫照。公元一九九九年澳門的主權將正式歸還給中國,屆時這一塊中國境內最久的殖民地將繼香港後,成為國內外矚目的焦點。有鑑於此,近史所於年起,根據該檔案館藏總理衙門、外務部及外交部檔案中有關澳門議題史料彙編成輯[1],至年止,共編有《澳門專檔》四冊,時間從咸豐十一年()到民國十六年()。
第一冊內容主要根據為總理衙門時期(~)澳門專檔類編纂而成,內容包括:葡萄牙在澳門的擴址事件、日使(西班牙)瑪斯(DonSinibaldodeMas)調停中葡澳門事宜,及光緒十三年()中葡草約簽訂後清廷內部的反應。遺憾的是有關中葡草約簽訂前中葡雙方對此條約的議論過程,及海關總稅務司赫德(RobertHart)如何主導達成此一協定之文件,不見於近史所檔案館藏總理衙門史料中。第二冊內容為外務部(~)澳門專檔中有關駐法公使劉式訓中葡勘界談判議題。第三冊內容編自於咸豐十年~宣統三年(~)大西洋國修約檔,關於中葡友好條約的修訂及換約交涉、中葡商約的議訂及光緒二十七年()後澳門專檔內有關中葡界務交涉等文件。由於一~三冊的內容均涉及清季澳門中葡交涉問題,因此編者於第三冊之後,根據前此三冊各項議題,擇其要項依時間順序編列「清季中葡澳門關係年表」。第四冊所採集者為北洋*府時期(~)外交檔案中有關中葡對澳門問題的交涉文件以及廣東香山勘界維持會的言論。
《澳門專檔》全書採影印照相出版,以避免手民之誤;檔案若不清楚者,另附打字稿於原件之後。目錄除第二冊依時間排序外,均標明主題,依類相屬,各類主題再依時序列目;第四冊則列有分類及時間目錄。本輯在編目上以各冊為單位,因此各冊目錄格式未能統一,第一、二冊亦有少數幾篇史料重複出現,就議題上,第三冊的修約問題時間上早於第一冊所列議題,此乃編者疏漏之處。
二、內容說明
十六世紀初,葡萄牙希望在中國找尋一貿易站,以配合其殖民帝國的東進*策,時逢明朝實施海禁,葡人乃賄賂海道副使汪柏,而得以暫居澳門。明嘉靖三十六年()葡萄牙人開始在澳門營建房舍及圍牆,立有三巴門、水坑門、新開三門作為中葡界址。萬曆元年()明*府允諾葡人留居澳門,但每年必須繳納地租五百兩。
鴉片戰爭後,香港漸漸取代了澳門的貿易地位,澳門沒落的事實並沒有阻止葡萄牙在澳門擴張其勢力的意圖,國勢已衰的葡萄牙反而趁此機會搭上西方列強向中國叩邊的列車,正式對澳門的主權歸屬展開挑戰。首先葡萄牙女王在道光二十五年()宣佈澳門為「自由港」,任命亞馬勒(JoaoMariaFerreiradoAmaral)為澳門總督,並對澳門實施殖民稅法:向居住在澳門的中國商人及停泊在澳門的中國船隻徵稅。道光二十九年()葡兵襲擊澳門海關,驅逐其丁役。此舉不但引起廣東督撫的反彈,下令把澳門海關移設於黃埔,並動員在澳經商的中國商人遷到黃埔貿易。在民間也種下仇葡的情結,導致亞馬勒被殺,中葡關係陷入極度的緊張中。葡萄牙藉機停止對清*府繳納年租,面對此舉,清廷未向葡提出具體的抗議,使葡萄牙以此為藉口,認為清*府默許葡國在澳門有行使主權之實,也埋下日後中葡澳門屬權紛爭的導火線。
英法聯軍之役後,葡萄牙也趁中國忙於應付各國之際,想擴充澳門界址進一步擁有澳門的主權,同時,清廷設立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年後改為外務部)處理對外事宜,於是一連串的中葡修約、界務談判的資料保存在總署、外務部等外交部門中。以下便是根據《澳門專檔》一~四冊的內容作一簡介,涉及的議題主要有:一、修約:同治~光緒年間(~)有關「中葡和好貿易條約五十四款」、光緒十三年()「中葡草約」及光緒二十八年()「中葡通商條款」等中葡修約議題;二、澳門界務糾紛;三、清末到民國北洋*府時期中葡會勘澳門界務等。
(一)中葡修約
英法聯軍之際,葡萄牙利用中國忙於和英法談判之際,重議澳門問題,以確定葡萄牙在澳門的宗主權。透過法國公使哥士耆(Kleczkowski)的穿針引線,中葡雙方於咸豐十年()在北京展開談判,簽定「中葡和好貿易條約五十四款」。俟同治三年()換約之際,清廷赫然發覺第九款有關澳門設官問題語意模糊[2],要求換約前先確立清在澳門有設官稽查收稅之權,葡萄牙認為清在澳門所設之官應僅僅是管理商務的領事而非行*官,雙方對「設官」一詞的解釋有很大差距,換約事一延再延。
同治七年()清廷決定不再和葡萄牙糾纏於澳門設官問題,而採赫德之議「贖回」澳門。總署開出的條件是:中國以百萬兩白銀贖回澳門,葡萄牙自澳門撤軍,在澳門的砲臺、兵房全數移交中國;原居住澳門之葡人仍准留居;此後,澳門設官、征稅等一切治理權均歸中國統籌。赫德並推薦即將卸任回國的日斯巴尼亞(西班牙)公使瑪斯負責此一任務。[3]清*府支付瑪斯三十萬兩白銀作為活動經費,連同贖金共一百三十萬兩的巨款則借自洋商在海關的存款,年息一分,從海關關稅中按月扣還,分兩年清償。然此一計畫郤因瑪斯回國不久後病逝而中斷。
爾後多年葡方不斷提出換約之請,以解決無約國在華通商及傳教之不便。光緒八年()葡萄牙公使賈貴祿(JooquinJos’eDaGrafa)提議在中葡通商和約未換之前,是否可先預立一暫時條款,讓大西洋國傳教士、教師及商民在中國能享有最惠國待遇。[4]葡國單方面的要求自然不為總署所接受,清廷還是那一句老話:「俟澳門設官一節訂明後再辦」。[5]
光緒十一年()適值中法搆兵之際,奧國總領事以半威脅的口吻出面為葡萄牙作說客:「值中法交戰之際,法國欲租澳門以屯糧,今中葡無約,可不守局外之規,如能趁此另立章程,既不失交鄰之道,並與中國大局有裨。」[6]清*府以為歷來中國與各國立約通商,均由彼此欽派全權大臣會商辦理,從無領事與關道私自商立章程之事,[7]何況此約已拖十年有餘,亦不爭此一時,應俟中法大事扺定,再從長計議。
中法戰爭的爆發,清*府為了增加國庫的收入,希望內地釐稅在入關時能連同關稅一起課徵,即所謂「鴉片稅釐併徵」;但若要有效地實施鴉片稅釐併徵,必須厲行緝私。因此清廷派上海道邵友濂、海關稅務司赫德和英*府談判時,英方要求港澳共同開辦,以避免屆時鴉片走私均集中到澳門,影響香港的貿易。在港澳共同徵稅緝私的原則下,清*府不得不主動與葡方接觸。光緒十三年()清廷派赫德親信英人金登幹(JamesDuncanCampbell)前往里斯本,訂定了中葡草約,草約內中國「承認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同意,則葡國不得將澳門讓予他國」。[8]清*府為了鴉片稅釐合徵模糊了其對澳門的主權,這種顧此失彼的作法亦引起當時兩廣總督張之洞、廣東巡撫吳大澂的異議。果不出其然,葡萄牙便以「永駐澳門」為由,堅持其擁有澳門主權,為日後中葡界務帶來許多困擾。
光緒二十八年()清*府因白銀貶值,欲修改原訂值百抽五之關稅。葡使白朗穀(JoseAzevedoCastalloBranco)到北京進行關稅談判時,趁機要求疏浚航道以振興澳門商務,並以對面山及大小橫琴島為澳門「生成屬地」為由,要求將該地劃為葡屬。[9]清廷對其無理要求自然是置之不理。於是白朗穀再以擴充商務為由提議興建廣澳鐵路,作為中國在澳門設立海關分關之交換條件。雙方議定中葡增改條約九款>,此條約後來因為葡國*府反對澳門設關而作罷。光緒三十年()白朗穀再度來華,與商務大臣呂海寰、盛宣懷在上海重開談判,雙方訂定<中葡通商條約二十款>,其內容主要為補充光緒十三年()<中葡條約五十四款>。至於廣澳鐵路則另立合同,由兩國商人集股合辦。
(二)中葡界務
清季中葡交涉中「界務糾紛」為一重要的議題。關於葡在澳門的界址,可分為原租、舊佔、新佔、圖佔四階段說法。所謂原租是指十六世紀葡人自築之三巴門、水坑門及新開門圍牆以內之區。同治二年(),葡萄牙拆除此牆,向外擴張;光緒初年對望廈、龍田等村勒收地鈔,到了光緒十三年()中葡簽約時,葡已據有整個澳門半島,此為舊佔之地。爾後,葡亦不顧雙方對「勘界前對現時情形不得有增減」之約定,趁著清*府忙於應付西方列強而無暇顧及澳門之際,積極地延伸其勢力範圍,佔據澳門半島北面的青洲及南方的潭仔、路環兩島,此屬新佔之地。此外,葡萄牙亦覬覦對面山、大小橫琴島、馬騮洲以及澳門的海權,不斷製造事件,挑起主權紛爭,此為葡萄牙圖佔之區。從檔案中可將界務糾紛歸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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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治十一年()葡萄牙在灣仔搭建棚寮
2.光緒四年()葡萄牙抗議中國無權攔截香港運彈葯船
3.同治十一年~光緒五年(~)葡萄牙干擾中國在馬騮洲海域緝私
4.光緒六年()葡萄牙不准中國在灣仔、過路環海域緝私
5.光緒十二年()葡萄牙擅自將青洲租給英人設公司
6.同治二年~光緒十三年(~)葡萄牙佔望廈、龍田等村
7.光緒七年()葡萄牙稱中國在小橫琴島無管轄權
8.光緒十五年()葡萄牙抗議中國在關閘至北山嶺一帶建造巡捕所
9.光緒十三年~十六年(~)葡萄牙圖佔青洲海域
10.光緒十九年()葡萄牙驅逐灣仔之中國兵船
11.光緒二十二年~二十四年(~)葡萄牙在小橫琴島建造營房並稱其為葡屬之地
12.光緒二十四年()葡萄牙向望廈村民收稅
13.光緒三十三年()葡萄牙強行拖去灣仔中國漁船
14.光緒三十四年()中國海關在過路環捕獲日本軍火船「二辰丸號」,日稱其為葡界
15.光緒三十四年()葡萄牙在九澳搭建兵房、丈量土地
16.光緒三十四年~宣統元年(~)葡萄牙至馬料河收稅並擄去華民
17.宣統元年~二年(~)葡萄牙干預華兵到小橫琴島緝匪
18.宣統二年()過路環綁匪案葡方未先知會粵督即出兵,引發清廷抗議
19.宣統三年()葡萄牙拆毀前山鄉民所築圍牆
20.宣統三年()葡萄牙在雞頸山(潭仔)附近濬河
(三)中葡勘界
葡萄牙未能以立約來達成擴址目的後,自行在澳門擴張界址的舉動,引發了許多民怨,香山縣民紛紛要求清*府與葡明確劃清界址。在輿論的壓力下清*府於光緒三十四年()派駐法大使劉式訓赴里斯本與葡萄牙*府商談劃界問題,雙方決定各派代表至澳門查勘劃界。起初中國對葡方所派出的人員不滿意,在幾經折衝下葡國派出勘界專使馬沙鐸(Machado),中國派出雲南交涉使高而謙於香港展開會談。談判期間葡方動作頻頻,不但派軍艦入港示威而且要求中國承認其對澳門水陸界佔領之既成事實。清*府方面的底限只願承認光緒十三年()中葡草約訂定前所謂葡在澳門「原租」及「舊佔」之地,至於十三年以後新佔及圖佔之地甚至有關澳門內河、海界,清廷概不予承認。[10]雙方談判僵持不下,葡於是提出交由海牙公斷,消息傳回,朝野一致反對。由民間自組的勘界維持會、粵商自治會紛紛電請清廷堅守澳門主權,在雙方都不願讓步的情況下,清廷與葡會談了十次,最後仍告中斷。宣統二年(),清廷再度派劉式訓赴葡萄牙續議界務問題,不久,葡國發生*變,改為共和體制,清*府一度想以對其承認作為收回澳門主權的交換條件,但在西方各國陸續承認葡萄牙新*權後,清*府喪失了最後談判的籌碼。
民國成立以後,中國*府為了解決長期以來緝私及提犯的困擾,希望儘速與葡萄牙恢復勘界會談。民國三年(),中葡各派代表,雙方初步接觸後在陸權與島權上均願作適度的讓步,[11]但在內河航權及海權上則難達共識,而事實證明,爾後中葡界務最多糾葛也是在海界而非陸界。
民國五年()二月,廣東將軍龍濟光、巡按使張鳴岐電稱葡軍在澳門青洲附近填築海圩。十一月,又乘我前山軍隊換防之際進泊灣仔,遣兵登岸租屋。對於中國的抗議,葡萄牙辯稱其擁有灣仔及銀坑海權。[12]爾後多年,葡萄牙亦利用中國*府南北分裂之際,向廣東軍*府提出擴界要求或自行擴展界址。
民國八年(),葡萄牙在青洲島堤岸附近挑浚海道,築成一長五十丈、寬十丈的路面。廣東軍*府一面向澳督提出抗議,一面派員前往青洲實地測繪,並將葡人擅築青洲海坦各情電京本部。駐葡萄牙代辦郭家驥主張禁運米糧入澳以為要挾,[13]但考慮影響旅澳華人生計而作罷。廣東軍*府見葡方如此不可理喻,決定派陸軍第一旅旅長盧焱山帶隊,遣「雷龍」、「永豐」各軍艦前往九洲洋一帶梭巡。此時,英方以英葡同盟之誼,要求北京*府勸請廣東當局勿出此強迫舉動,北京*府以南方向不聽從北方命令為由回絕之。[14]事實上南北*府在處理青洲填坦一事的態度是一致的,廣東方面派軍艦脅其停工,也是經北京*府所默許,[15]所謂無權制止粵方派艦之說,不過是推托之詞;至於葡萄牙要求立即劃界,北京*府告以南北未統一之前不易辦理,亦是延宕之語。
民國九年()六月,雙方為了解決劃界前最棘手的港口及提犯緝私問題,軍*府與澳督會商在澳門界務未定以前,先訂立興築澳門港口工程合約、修改港口章程及澳門交解華犯章程。至於劃界問題因葡萄牙要求廣東*府所派專員須有北京*府的任命,若劃界會議在三個月內未能解決,要交由國際公斷等,不為廣東*府所接受,而暫從緩議。
民國十年()九月,中國魚雷艇停泊澳門,擊斃澳門警員,葡萄牙一面向北京*府要求賠償,一面將澳門問題擬提到華盛頓會議上解決,並請美國出面公斷。北京外交部認為,澳門界務新舊佔地糾葛複雜,非他國所能深悉,斷難付諸公斷,希望歸入租借地問題,根本上籌議收回之法。[16]
民國十一年()五月,澳門發生葡萄牙駐軍打死大批中國工人事件,國內各團體一致通電嚴重譴責葡萄牙的暴行,並希望借此機會收回澳門。澳門勘界一事也因此而擱置下來。
民國十七年()南北統一,國民*府始致力於不平等條約的廢除。適時中葡條約於光緒十三年()修訂後已屆四十年,前約載明每十年修改一次,但每次屆期皆一字不改,只具換文形式,國民*府擬利用此機會根據平等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之原則另訂新約。[17]至此,中葡澳門關係已非僅僅是界務問題,而是中國如何收回澳門的主權問題,但由於葡方態度消極,中葡澳門問題一直懸置未決。
另外本書冊有多篇廣東香山勘界維持會的意見書,會長楊瑞楷(拱北士紳,亦為旅港商人)言論可顯示當時民間在中葡交涉上所持態度遠比*府積極、強硬,[18]可作為當時民意之參考。
三、結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自年接收大批近代外交史料以來,除了著手於史料的整理,開放學界利用外並出版檔案目錄及史料彙編,以利學界的使用。如早期《海防檔》、《教務教案檔》的出版,提供史學界有關清季自強運動及教案研究的方便性,讓研究者可在檔案的基礎下進一步從事相關議題的探討,著成專文或專書,《澳門專檔》即是在此一精神下出版。此輯在編纂上雖有多處不盡理想,但就研究中葡澳門交涉問題而言,在史料運用的方便性及價值性應有一定的助益。
[1]本輯史料分別採自《外交檔案函目彙編》中大西洋修約及澳門檔、一般交涉等類資料。除澳門華工問題另編入《華工出國史料》外,以及清末廣東、香港等各報對勘界的言論剪報未採集外,其他有關澳門的史料則有文必錄。
[2]原來草約第九款所列文字為“大清大皇帝任仍憑設立官員,其該官員任事權得以自由之處均與法英美諸國領事等官駐劄澳門、香港等處各員辦理自已公務懸掛本國旗號無異”。清廷的立場是,即稱“仍設立官員”便是指仍照從前舊規,由清派官駐澳,稽查收稅,管理澳門。葡方以為清廷在澳門所設官員係為單純管理貿易的領事,而非行使管轄權的行*官。見《澳門專檔》(三)第條,頁。
[3]《澳門專檔》(一),第19條,頁34。
[4]《澳門專檔》(三),第條,頁。
[5]《澳門專檔》(三),第條,頁。
[6]《澳門專檔》(三),第條,頁。
[7]《澳門專檔》(三),第條,頁。
[8]《澳門專檔》(一),第1條,頁3~15。
[9]《澳門專檔》(三),第條,頁。
[10]《澳門專檔》(二),第條,頁。
[11]葡國公使符禮德(J.BatalhadeFreitas)首先提出願意放棄前此馬沙鐸對大、小橫琴島及對面山的索求,但希望比照九龍,將大、小橫琴島租給葡國九十九年。中國方面則認為,談判還是必須依據過去的基礎,中國願作部份的讓步,例如潭仔、過路環兩島,中葡可各佔一半。《澳門專檔》(三),第55條,頁。
[12]對中國的抗議,葡萄牙振振有辭地辯稱:光緒十六年()已與粵督訂約,內港屬澳管轄,換言之,葡國擁有灣仔及銀坑海權。中國方面,除要求葡艦退回原泊,並聲明光緒十六年粵督與澳督暫定彼此泊艦地點,乃權宜行事,並非正式訂約,而此事與將來劃界更無相干。《澳門專檔》(三),第90、91條,頁、。
[13]《澳門專檔》(四),第條,頁。
[14]《澳門專檔》(四),第條,頁。
[15]《澳門專檔》(四),第條,頁。
[16]《澳門專檔》(四),第條,頁。
[17]《澳門專檔》(四),第條,頁。
[18]請參閱《澳門專檔》(四),勘界維持會言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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