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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六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6号)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1号)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精心组织、强化指导,各省(区、市)遴选推荐、严格把关,经专家评审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在媒体公示,决定认定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到年监测结果公布前。
希望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为己任,强化创新驱动,构建全产业链,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推进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培育知名度高的品牌,带领农民就业增收致富脱贫,引领乡村产业和农业高质量发展。
各级有关部门要着眼乡村产业振兴大局,完善扶持*策、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指导服务,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队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作出新贡献。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部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年11月26日
附件第六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九州大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尔康动物食品有限公司
生源(天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昌黎县嘉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神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鹏达食品有限公司
固安县参花面粉有限公司
河北乐寿鸭业有限责任公司
鸡泽县湘君府味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
唐山海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乾信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宏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红三融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诚信种业有限公司
清徐县美特好农产品配送物流有限公司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凯永养殖有限公司
孝义新希望六和食品有限公司
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正大有限公司
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龙鼎(内蒙古)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赫塔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加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田丰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耘垦牧业有限公司
大连毅都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铭川食品有限公司
鞍山市九股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
开原胜利牧业有限公司
大连佛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全康生物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
梅河口冠林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延边佳禾米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老爷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运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
松原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盛龙实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和粮农业有限公司
谷实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鹏程生化有限公司
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益华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元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雪那红米业有限公司
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海宇米业有限公司
中商艾享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庆安东禾金谷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青冈长林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
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松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远望富硒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伽力森主食企业(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升面粉有限公司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
江苏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裕灌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石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怡美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宏健粮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骥洋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杭州郝姆斯食品有限公司
嘉兴市水果市场有限公司
浙江永裕竹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双枪竹木有限公司
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浙江振通宏茶业有限公司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茗园茶业有限公司
宁波*古林工艺品有限公司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正宇面粉有限公司
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天麒面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市江淮粮油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海泉粮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京九丝绸股份公司
安徽八公山豆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牧马湖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
安徽博亚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龙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闽榕茶业有限公司
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
福建旭禾米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海新集团有限公司
立兴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和其昌竹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都澳食品有限公司
宁德市金盛水产有限公司
福建省红太阳精品有限公司
福建阳光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溪霞风景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
安远县橙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惠大实业有限公司
井冈山惊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龙鑫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九江凯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润邦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中州米业有限公司
江西万年鑫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鄱阳湖米业有限公司
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
莱芜泰丰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和康源生物育种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鑫海丰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恒仁工贸有限公司
烟台泉源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望乡食品有限公司
泗水利丰食品有限公司
益海嘉里(兖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山东众客食品有限公司
荣成市鑫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日照金果粮油有限公司
临沂凯佳食品有限公司
发达面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阳信广富畜产品有限公司
山东永明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新郑市香祖油脂有限公司
河南旭瑞食品有限公司
宏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世纪香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中大恒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柘城县如意面业有限公司
邦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丰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志牧业有限公司
河南仰天雪绿茶叶有限公司
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潜江市巨金米业有限公司
湖北龙王恨渔具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悟道茶业有限公司
湖北良品铺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武汉国英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荆门民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康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金银丰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九宫山茶业有限公司
秭归县屈姑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楚大鸭业有限公司
湖北庄品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双港农业科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天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新发食品有限公司
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渔米之湘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贵太太茶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南山牧业有限公司
湖南资兴东江狗脑贡茶业有限公司
湖南惠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风河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湘丰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粤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众食品有限公司
珠海强竞农业有限公司
广东万顷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雪印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聪明人集团有限公司
梅州市稻丰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
湛江港洋水产有限公司
广东华红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穷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大广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嘉联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金陵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富凤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四野牧业有限公司
广西园丰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忻城县恒业丝绸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茂圣茶业有限公司
海南天地人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广陵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汇达柠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凯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琪金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真本味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丰都光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琥珀茶油有限公司
重庆市石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好医生攀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省远达集团富顺县美乐食品有限公司
苍溪县猕猴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德康农牧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齐全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王牧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锐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道泉老坛酸菜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蒙顶山跃华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森态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早白尖茶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花中花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巴中市巴山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五福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三红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聚福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三丈水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麻江县明洋食品有限公司
贵阳味莼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兴义市鸿鑫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景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理世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万兴隆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通海高原农产品有限公司
云南源天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乍甸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普洱澜沧古茶股份有限公司
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市高黎贡山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芒市遮放贡米有限责任公司
丽江中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达热瓦青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农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帮锦镁朵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白朗县康桑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东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平利县女娲银峰茶叶有限公司
陕西省定边县乳品实业有限公司
白水县盛隆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阳县恒瑞肉制品有限公司
西安宏兴乳业有限公司
陕西富县绿平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蓝天马铃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中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兰州高原蔬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前进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甘南藏族自治州燎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花牛苹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陇西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水殖有限公司
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五三六九生态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通达油脂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昊王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九三零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玺赞庄园枸杞有限公司
固原宝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亚中德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盛康粮油有限公司
*恒丰糖业有限公司
*优乐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昆仑尼雅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昆天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伊犁福润德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九圣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九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塔城市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一和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同期阅读2:
部委指导意见出炉|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
导读
早几天,《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意见》提出,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和监管。
刚刚,《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布。《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内涵界定、空间规划布局、土地供应、监管服务等方面,明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管理的*策措施,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效供给,积极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
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5号)的工作部署,围绕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一)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二)依法依规确定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二、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
(三)保障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各地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达标、布局合理。
(四)统筹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审核依据。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五)严格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和核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三、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
(六)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等。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
(七)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八)依法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充分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划拨用地需求。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
(九)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十)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十一)规范存量土地改变用途和收益管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等;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原划拨使用的土地,经市、县人民*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调整有偿使用价款。
(十二)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行过渡期*策。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十三)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和监管
(十四)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登记。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办理首次登记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依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正式移交后办理转移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予以办理。
(十五)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本文件发布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继续按划拨决定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管理。
(十六)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监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应当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
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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